壹、校園職業安全衛生宣導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教育服務業(含高中職、國中、國小等)自103年7月3日起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學校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即為職業安全法所稱之雇主、所有教職員工則為工作者,故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規定推動校園整體安全衛生。
二、鑒於近年來職業災害(含承攬商)逐漸受到重視,經勞動檢查發現多數未落實及明瞭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規定,透過相關宣導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權益與義務, 落實學校安全衛生工作,避免類似職業災害發生,確保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貳、新進/在職員工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公告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勞工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且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9 條,
參、本校職業衛生安全相關規章、計畫及辦法
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九、危害通識計畫
十、自動檢查計畫
十一、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十五、學校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十六、變更管理辦法
十七、人因危害防止計畫
十八、母性特別保護危害防止計畫